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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办案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被引量:2

On the evidence connection of supervisory commissions and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in handling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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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作者 胡俊 李炜 HU Jun;LI Wei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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