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证据庭审使用的关键环节在于证据能力获得的合法化与证明力审查认定的规范化,前者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证人或调查人员出庭作证、调查措施的合法性等适用难题;后者则要面对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审查认定风险。为此,监察证据的庭审使用应当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坚持发现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理念,明确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获得的合法性范围与原则,探索规范监察证据证明力的法庭审查规则与形成统一的采信标准,同步构建规范化的监察证据庭审使用配套机制。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2期208-222,共15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中山大学2018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协同机制研究”(项目号:18wkpy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