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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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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3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该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完成。此次改革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资源,集党纪调查权、政纪调查权与刑事调查权于一身,这不仅有利于统一行使监察权,建立高效的反腐机制,也是解决我国当前严峻的腐败现状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属性、留置措施、律师能否介入调查活动、调查程序具体操作以及证据规则的适用等问题仍然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监察立法应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法律属性;完善关于留置措施的规定;明确监察调查程序以及适用的证据规则;在程序设计上解决好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问题;完善对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监察机关权力行使与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平衡。
作者 朱玉玲 张洁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8-73,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多元化简易刑事程序研究”(18CSPJ01) 2019年青岛社科规划项目“刑事辩护全覆盖问题与对策研究”(QDSKL190113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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