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制始终是制约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发展的一个因素。一方面,在税制上中央层面未能区别合伙企业的资本利得与经营性所得,将之统一参照个体工商户课税,给创投企业带来了很大负担;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给予创投企业以低税率,但是这种情况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故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强化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制度供给势在必行,这不仅符合行业发展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因此提出要对合伙税制在《个人所得税法》上作出原则性表述,并区分资本利得收益与经营性收益适用不同的课税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做到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合伙主体之间以及内外资之间的税制统一,在税收法定的大框架下搭建科学合理的有限合伙创投税制。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12-117,132,共7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向资助项目“落地与优化:修法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进阶”(编号:2019M651447)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个人所得税一元化反避税规则研究”(编号:19HZK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