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作为请求权的预防性决定了给付义务的不确定性,进而促成不作为裁判的“展望性”.为解决由此产生的不作为执行内容特定、执行措施适用、重复侵害应对等诸多“执行难”问题,需对裁判与执行进行系统化考量.在廓清不作为给付义务复合性(停止性不作为、除去性作为、预防性作为)的基础上,通过裁判主文具体化与审执分离宽缓化解决不作为执行内容不明确问题.在强制执行立法中,确立本旨执行原则,并构建与复合性不作为执行标的相对应的,间接执行、替代执行顺位适用的执行程序.针对执行完毕后可能出现的重复侵害行为,经实质性审查后,可将其纳入不作为裁判的辐射范围,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1期21-35,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不作为环境侵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FXB006)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动执行机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8SJA0991)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