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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交叉视阈下人格权禁令的司法适用——以《民法典》第99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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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997条正式确立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提供紧急性的临时救济。然而,具体规范指引的缺失导致该制度的司法适用遇冷,并引发了实践乱象。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相关内容事项予以厘清,为后续立法提供理论指导。人格权禁令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在实体维度以人格权请求权为基础,在程序维度具有独立性特征。在人格权禁令的立案阶段,法院应对申请主体、被申请人、申请请求、提供初步证据、管辖等程序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在人格权禁令的核发阶段,法院应实质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禁令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不法性与阻却事由、难以弥补的损害等实体要件。在人格权禁令的审理过程中,应区分是否涉及人身安全以确定担保要求,并根据人格权及时救济的旨趣,确立低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人格权禁令的保障执行方面,应根据人格权禁令内容的独特性,采取“公法统合、多方协作”的执行模式,并强化对违反禁令行为的执行震慑。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4期176-191,共16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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