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揩施。”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开启了人格权保护的新方式。禁令不仅成为权利实现的途径和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将成为依法管网、治网的重要形式,并将充分彰显司法的权威性。为准确适用禁令制度,应当明确禁令制度的特点、功能、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问题,同时,司法解释应当对于禁令的适用作出必要的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8期54-60,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国家社科重点规划项目“人格权保护止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