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是卫生应急管理和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核心部分。《国际卫生条例》要求各缔约国应具备包括国家立法、政策和筹资,协调和国家归口单位间沟通、监测、响应、准备、风险沟通、人力资源和实验室等8项核心能力[1]。我国认真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承诺,高度重视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提出以体系和核心能力建设为“主体”,以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建设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发展思路,并于2015年10月印发了《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将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2]。
出处
《上海预防医学》
CAS
2019年第11期871-873,共3页
Shanghai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