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除残障歧视乃是源自《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欧盟法律、瑞典'宪法'以及瑞典国内《禁止歧视法》等专门立法的要求。在残障政策完成从福利供给到权利供给转型的背景下,瑞典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反歧视法为核心,以平等监察专员制度为保障,以国家财政投入为基础,以社会组织深度参与为助力的消除残障歧视法律体系。一方面,瑞典通过明确'残障'的法律定义、明确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和指使他人歧视五种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建立平等监察专员制度等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另一方面,通过财政投入持续推进物质和信息环境无障碍建设,完善面向残障人群的社会支持体系、发挥社会组织在消除残障歧视方面的作用等,积极营造有利于残障人群平等融入的社会环境。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6年第1期25-41,共17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