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企业管理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来看 ,按照企业效益从低到高的变化 ,企业的控制权应当依次掌握在债权人、股东和管理者手中。相应地 ,首先应得到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是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 ,最后是企业管理者的收益。债权人在企业收益不足以满足其预期收益时应当拥有企业控制权。企业收益不足以偿付债务本息时 ,判断企业清偿能力及如何恢复清偿能力 ,就应由债权人来决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以债权人为主导的企业筛选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筛选制度 ,是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必然渠道和金融不良资产清算的制度保障。
出处
《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47-54,共8页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