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初期,《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衔接尚待完善,加之司法实践中原有的“公安—检察”协同侦查机制老化,已不足以应对现阶段“公安—监察”联合作战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难点。因此,在公安、监察机关的协同办案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案件管辖分配不清、证据资格转换法律依据不明、线索流转机制及互涉案件配合模式缺漏等一系列难题。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警”“监”合作办案新机制的有效架构,应以公安、监察机关协同作战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困境与实务困境、监察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冲突协调等方面为切入点,综合考虑冲突规则背后的价值意义,实现依法合规与侦查(调查)效率的动态平衡。
作者
毛雪鸣
马方
MAO Xue-ming;MA Fang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35-47,共13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