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在职场的应用给劳动法的制度格局带来挑战: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弱化,撼动了劳动法的理论基础;“机器换人”不断增加人们的就业危机感,同时也揭露了我国就业保障体制的弊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典型用工,人机协同劳动、共享劳动、多重身份劳动等非典型用工被排除在劳动法规制之外,其立法兼容性与前瞻性明显匮乏。这既不利于整体性劳工权益的保障,又无助于就业市场活力的激发。针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劳动法立法范式应作适时调整:在立法理念层面,需要对“和谐”与“稳定”的劳动法价值进行重新诠释,继而推动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创新;在立法实践层面,为平衡资方的用工弹性与劳方的就业安定,应合理调整劳动基准的具体标准,重构强制性规范与自治性规范,以实现劳动法对灵活用工形式的认可与兼容。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34-43,共10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的逻辑、规范与经验研究”(2018SJZDI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