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雄烈士保护法》不仅将检察公益诉权后置于英烈近亲属的诉权,而且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抑或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这种立法模式易造成检察机关诉讼选择的困难与英烈权益保护的迟滞。为实现对英烈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本文认为,在内部,检察机关优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诉讼救济的补充手段;在外部,基于最佳公共利益代表人与诉讼经济标准,应将检察公益诉权前置于英烈近亲属的诉权,同时注重检察机关与英烈近亲属之间的互补协作。
出处
《市场周刊》
2019年第9期160-162,共3页
Market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