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责任之析分——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3

Analysis on Unauthorized Agent's Liability to Bond bide Counterparty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现有的《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解释方案未能填补"隐藏的漏洞",需通过确定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以探寻新的解释路径。非善意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善意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法定特别责任。因此,《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应当被解释为指示适用性规范与请求权创设规范的混合:既指向侵权责任,又创设了善意无权代理人的法定特别责任。由于侵权责任和法定特别责任均不能支撑履行债务的责任形式,立法上也并无额外创设履行债务责任形式的必要,所以该款关于履行债务的规定,同样是指向合同责任的指示适用性规范。三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善意相对人可依据具体情形主张不同的责任形式与赔偿范围。
作者 潘重阳 Pan Chongyang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2-115,共14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8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项目号2018MFXH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0

二级参考文献157

同被引文献250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6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