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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责任的限制解释及体系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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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明确了无权代理人责任,成为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时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因位于总则编,该条文具有体系辐射效力。虽然“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这样的具体表述成为适用上的难点,有加重和扩张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虞,但该条文的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充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条文并无漏洞,只是立法上的政策选择。目前,学界对该条的性质以及解释路径讨论较多。基于价值平衡考虑,须对无权代理人责任限制解释,进行理论和体系上的重构,包括无权代理人责任的适用范围、抗辩理由、“善意”的含义、“履行债务”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适用、与表见代理的适用关系以及无因管理的适用。
作者 周雅婷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3-18,共1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民法典》视野下医疗知情同意规则体系建构”(QN2021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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