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资源在公法上的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普通许可,其赋予的是利益;二是特许,其是一种附权性许可。从自然资源的普通许可使用到特许使用是新型权利动态生成的过程。普通许可到特许使用之间的变换需要一定的外在条件才能达成,加之自然资源本身(内在)多变性,使得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呈现出"动态"的特征。而目前的物权立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应然地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的物权属性,这种立法手段破坏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实际属性。《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应当更多地从"动态"的角度审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属性,将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规定在行政部门法规制中,无须在物权编中限定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围。当外在条件成熟、自然资源使用权具备物权属性时,可以适用物权编的相关条款。此种形式更加适合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发展规律。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85-91,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配置研究"(15AZD066)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中央与地方分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研究"(KYCX17_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