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弱者保护的出现不是对传统民法的离经叛道,它反映了民法的“活法性”、价值追求目标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及国家力量渗入民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弱者身份具有不同于等级身份的六个特征。在民法领域的弱者保护法律实践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独特的立法模式。法治。家的建设呼唤着我们给予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处,劣势一方”的弱者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