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既建构于民事主体基于平等地位所享有的意思自治因素,又受限于亲缘关系出于不平等家庭地位所寻求的弱者保护倾向。意思自治和弱者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共同调整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意思自治尊重了私权自治的理念,弱者保护又限制了意思自治的适用,实现着实质正义的功能。通过在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层面落实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对弱势家庭成员的倾斜保护有利于避免家庭成员间意志自由的不平等,从而防止意思自治反噬婚姻自由与家庭秩序,最终实现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合理解决。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2期75-91,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0JHQ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