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 ?本文认为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特别要指出的是 ,本文指出“有限政府”并不是主张无限制地削弱政府权力 ,而是要正确发挥其作用。一方面政府首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的供给 ;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能不计成本 ,将有限的行政资源投入到普遍的社会领域和通行的私人领域之中。这不只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也不仅仅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重要的在于行政权力在这些领域中的扩张 ,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的滥用 ,最终从根本上侵蚀行政权威的基础———法治。而失去法治的行政行为的产生和增加反过来则会使政府能力从根本上得到削弱。一个“有限的政府”才能成为“有效的政府” ,从而成为有权威的政府 ,因为它的基础在于法治 ,效率和权威是靠法治来保障的。这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