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婚前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应当区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分别判断。在对内关系中,根据婚姻命运共同体理论,按揭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对外关系中,除非夫或妻一方处分按揭房导致婚姻关系不能正常延续,否则应当保障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离婚时,该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法院应当以'照顾无房方、抚养子女方,保护妇女权益'为原则,判决按揭房应归哪一方所有。涉及房产价值补偿的,首付款及婚前还贷部分归按揭一方所有,其他房产价值归双方共享,尚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S1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