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其中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规定仍存在起诉条件过于严格、法定解散事由语焉不详、恶意诉讼防御机制缺失等问题。本文以日、德、英、美、中五国的公司法为比较蓝本,围绕公司司法解散的适格原告、起诉条件、法定事由、滥用诉权的防御措施等要件,从立法规定、体系构建和程序设置的异同上进行比较,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司法解散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若干建议。
出处
《财会月刊(下)》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1-115,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股东派生诉讼立法研究--基于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协调的视角"(课题编号:09BFX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