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中,解散事由应不限于公司僵局,公司的性质、目的等均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立法中的"其他途径"应理解为公司内部解决机制;以股东持有表决权达一定比例作为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要求应予修正;案件审理中应注重调解程序,寻求替代性解决办法,认定解散事由时应立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个案、全面审查。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26-27,共2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民族大学自主科研计划(0910KYQN1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