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时代中,儿童个人信息容易遭到互联网运营者的非法收集和滥用,严重威胁了儿童和家庭安全,给予儿童个人信息充分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本质上,对儿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对儿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和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年龄界限、儿童年龄核实、可验证家长同意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在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的年龄界限设定、年龄核实方法的可行性、监护人同意制度的实操性等方面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应当借鉴欧美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在立法设计时,相应增加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根据信息的类别设定儿童的年龄界限,采取多途径年龄核实方式,设置可验证家长同意模式,在互联网行业设立安全港规则,对我国儿童个人信息进行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73-78,共6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6]3100号)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