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互联网检察院,对于推动司法改革不断走向深入、推进国家治理方式变革和诉讼文明进程,意义深远。从法理上研判,互联网检察院的设立,是中国网络电信犯罪迅猛增长所致的刑事法律适用中,公正与效率关系再均衡的必然产物,符合检察体制内生型发展逻辑,是分工和理性化、专业化的应然之果,顺应了数据时代传统物理空间和网络虚拟空间共存且均应得到治理的社会现实,也是数据时代人类司法文明创新和发展的应然选择。在创设的路径上,应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模式,淡化设置中的行政色彩,突出其专业化特点。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106-111,128,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