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卡纠纷审判应跳出合同关系思维,以金融消费关系来矫正持卡人与发卡行的实质不平等。对于发卡行自身系统领域内的风险,原则上应实行严格责任,例外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法院应具体考量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注重行为人对金融事项和知识主观认知能力的伦理评价,不应一味抽象地依据各自过失分担损失,需侧重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在不突破既有法律规范确定的损失比例分担原则下,发卡行与持卡人均有过失时,法院通过自由裁量权限制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份额,避免不当转嫁责任。
出处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7期115-119,共5页
Journal of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15FX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