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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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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言从道路交通发展史看,人类社会经历了三个时代,即所谓步行时代、马车时代和汽车时代。其中,马车时代长达四千年之久,大约始于公元前二千年,迄于十九世纪末。1886年德国人研制出第一辆内燃机汽车,标志汽车时代开始,至今仅百余年。由于汽车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交通运输能力,促进了现代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利。汽车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不仅给人类带来利益,同时也带来祸害。伴随汽车时代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类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成为现代民法上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如果拘守民法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将严重不利于受害人,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因此,从二十世纪开始以来,各国相继制定特别法。
作者 梁慧星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36-45,共10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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