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我国劳动法平行视角来类比分析船员外派法律关系的问题在于将派出单位(用人单位)、外派船员(劳动者)和境外船东(用工单位)看成三个平行交错的双边法律关系,因用工单位的涉外性、实践模式的复杂性以及准据法的不确定性导致外派船员维权困难。MLC2006第3条标准A2.1将保护外派船员劳动权利的责任交由成员国各自承担,应以国际私法的分层视角来考察船员外派法律关系:其中派出单位与外派船员成立唯一的劳动关系,进而双方应被视为拟制主体并共同与境外船东成立劳务外派关系。此举便于确定外派船员劳务纠纷的准据法以及派出单位、境外船东关于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责任归属。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5-91,共7页
Jiang-huai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