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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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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是民事主体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民法总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设计,有进步之处,也有不足之处。我国应当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同时对特别法人制度采取开放式立法的模式而非完全列举的模式;打破法人的独立责任等于法人设立者的有限责任这一惯性思维,转变传统以"责任"为标准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做法,转而采用"登记"之标准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作者 韩方方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3期93-96,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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