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作品属于著作权客体还是属于邻接权客体存有争议,该类作品的权利客体定性将决定立法对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利益安排。从人工智能作品的生成过程可知,人工智能作品由机器生成,虽然现阶段的机器不能完全模拟人类思维,但是由其生成的作品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立法对作品的要求。将人工智能作品定性为著作权客体,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并不相悖,也有利于维持"著作权—邻接权"二元结构体系,且能够进一步彰显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属性。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3-107,共5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