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著作权保护规则以及著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三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0-106,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河南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河南省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再利用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015BFX0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著作权规范模式演进问题研究"(13YJC820088)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创新团队项目"著作权法上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