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具有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多元化特征,除国有资本外还包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甚至外资等。把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主要障碍在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完全符合"事业单位"构成条件。《民法总则》以"营利"为标准的法人分类方式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依据,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但属于何种非营利性法人仍需进一步研究。
出处
《职教通讯》
2017年第31期1-7,共7页
Communic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基金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研究"(项目编号:XJK17AZY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