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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到《公司法》的跨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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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公司法》中的股权流转中,从司法政策层面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指引,不仅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争议,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高效、安全和便捷,从而推动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不像动产一般以占有作为权利的表征,而是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公示方式。因此,股权的善意取得应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具有某些共同性,其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包括:股权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交易行为合理以及受让人已完成登记等。从实证的角度,一股二卖、连续转让股权以及名义持股等不同类型之股权善意取得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出处 《经济界》 2017年第6期76-84,共9页 Economic Affairs
基金 第二十一届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价值准则与互动机制研究"(2016ZD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届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科研项目重点项目"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以证券领域为例"(2016ZD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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