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拍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行为,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是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不受合同是否生效的限制,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的生效。对于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行为,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时可以诉请其协助履行。同时,还要考虑到合同的特殊性,对于那些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不予支持办理报批手续。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3期66-7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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