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水权交易包括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区域水权交易、政府与企业间的水权交易和政府主导的产业间水权转换,在这三类水权交易中,出现了水权交易当事人、第三人以及社会利益受损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水权交易主体对水权性质的认识出现了偏差,误解了水资源所有权的性质。水资源所有权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宪法上所有权和民法上所有权的双重性质。现实中政府对水资源所有权"私权性"重视有余,对公权性认识不足,是导致政府水权交易中出现过度逐利行为的重要原因。不妨换一种思路,政府只负责制定规制手段,以第三者的身份监督和保障水权交易的进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交易交给真正的民事主体,即国有公司。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6-102,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流域水权与跨流域调水制度研究"(10CFX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