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刑修改对相关犯罪的追诉时效的适用存在重大影响。追诉时效的效力有特殊性,不能笼统地说追诉时效有无溯及力。正确分析三个时间节点(犯罪成立之日、刑事立案或者受理之日、修正后的法律实施之日)和两个时间段(依旧法、新法分别确定的追诉期限)的关系,并加以类型化提炼,是研究法定刑修改对追诉时效适用的影响的关键。刑事案件涉及新法和旧法的适用问题时,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除非适用犯罪时的法律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适用立案时的法律确定追诉期限,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50-160,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校级科研项目"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青年项目22号)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