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院长的选任资格设定,历来有职业主义与政治主义之争。一段时期以来,大量不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人员被选任为法院院长,与我国法官法的立法原意相悖。但"管理者、政治者、法律者"复合的角色定位与实践,却减轻了职业主义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强化了去职业主义的倾向。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来法院院长的管理者、政治者的角色不会弱化,但法律者的角色权重将会明显加大。在法官法修改之际,探寻立法规制路径:一是缩小非职业的政治任命人员范围;二是坚持法学专业、司法经历的要求;三是强化任前审判实务培训。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5期98-103,共6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