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对审判庭制度予以改革,目前多地法院试图弱化审判庭功能,甚至取消审判庭设置。但现有改革并未达致预期效果。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庭虽不再是审批案件的一个层级,但仍是审判运行的枢纽,是法院实施内部管理、监督与辅助法官审判活动、策应社会与政治需求的基础单元。审判庭的改革应当贴合司法责任制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对法院内设机构的需求,重新配置审判庭的审判性功能和非审判性功能,将审判管理监督体系和审判辅助体系恰当地锲入审判运行体系当中,实现法院司法权行使组织化与法官审判职能履行个体化的有机统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审判庭内外部的权力关系。
出处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36-54,共19页
Sichua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