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所以长期纷争不定,根源在于对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模糊不清。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性质不同,各具分配与承担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转换"、"举证责任倒置"及"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均更为符合对具体举证责任承担规则的描述;而在抽象证明责任分配层面,则应依据"规范说"理论,从拟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出发,依"要件事实的一般规定"、"法律要件的特别规定"及对规范漏洞的"法律续造"形成不同层面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根据。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8-50,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证明责任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构"(项目编号:13BFX06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