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结果,民事实体法中一些显示价值较低、依靠其他间接事实佐证的评价性要件均受证明责任调控,应当由主张权利发生、变更、消灭与受制的一方负担证明责任。既有的研究已证成了“规范说”的正统地位,并指明了评价性要件并不会引起证明责任的转换。但学界对评价性要件的证明探讨并不多,仅依赖证明责任分配不但会“调控不足”,还易忽略评价性要件难以确定诉讼资料的独特属性。围绕评价性要件的证明难题,宜建立起以抽象证明责任调控与具体举证责任补充调控的双层机制,同时可从诚信原则的真实义务中解释出具体化责任的内涵,并将其作为处理“事证偏在一方”评价性要件的方法。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3年第1期68-85,共18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