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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民基本义务辩护——基于德国学说的梳理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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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基本义务自法国1795年宪法首次规定,此后影响了德国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专章规定了"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德国基本法之所以抛弃了专章规定的做法,仅保留了个别的基本义务,一方面是对纳粹时期滥用公民义务的反应,另一方面是认为公民承担基本义务是不言自明的。根据是否会产生宪法或法律上的制裁,可以将基本义务分为道德义务、不完全的法义务和完全的法义务三种。基本义务中的作为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来贯彻,但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则无需通过法律的中介。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是非对称的关系,但基本义务也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因为基本义务就是公民身份中公共性的体现。
作者 王锴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16-128,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研究--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为中心"(项目编号:11YJC82011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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