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仅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对维持转售价格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面临着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的困境。若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采用合理原则,虽然此举可以避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所出现的问题,但是它的法律依据可能存有重大缺陷。虽然《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制度在理论上不失成为解决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时所出现问题的上策,但是这种做法亦存在执法资源难以支撑和执法意愿难以保证问题。因微观上部分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上出现重大分野,我国司法审判系统在处理此类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宏观上面临着陷入"不是出现司法审判的人格分裂问题,就是出现司法替代行政执法的问题"的困境。解困的长久之计是修改《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在明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条款为概念性条款的前提下对纵向垄断协议在立法上明确采用合理原则。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1-101,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竞争中立政策研究"(14C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