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确立了"材料说"的证据概念,打破了僵化封闭的证据分类体系,立法上的调整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仍有很大的局限性。"材料说"的证据概念忽视了证据内涵的多样性,无法涵盖言词性和情态性的证明方式,不利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在证据分类上,仍采用多种类细分的方式,导致证据区分逻辑不清晰,不利于建立和适用统一的证据规则。鉴于此,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分证据材料、诉讼证据与定案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不同要求,承认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特殊人证的独立证据地位;在制度上,实现证据立法的"去概念化",并采行人证、物证、书证"三分法"的证据分类方法。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4-152,共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改革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1AFX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