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使得对两种差异明显的行为定型的调节由行政管控转为刑法控制。在新旧法律交替之际,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并不尽然完善,造成了理论上说服力的缺乏、司法认定的困窘及社会大范围的争议,其中凸显问题最多的当属"醉酒驾车"。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认识应当在该罪条文罪状的基础上,在现行刑事法律的体系内,遵照相关理论与法理,寻求合理的解释,以便为司法认定提供科学的标准。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6期55-58,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