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历来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虽然实质说是在对形式说的批判基础之上形成的,但因无法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形式说对法益前期化、周延化的保护,符合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趋势;其拟制的危险,极大地减轻了证明的负担。至于其本身的不足,拟制的危险在个案中并非必然发生,可以通过主张若不违反主客观的注意义务则排除违法性来克服,进而实现与罪责刑法的契合。
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2期77-83,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nity Academy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探究>(1111SSSJ34)的结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