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告知企业如何才能够有效遵守竞争法律规范的政府指引模式,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具体做法:在调整方式上,英国等采用规范性调整方式,美国等则采用个别性调整方式,前者做法应当优于后者;在立法体例上,澳大利亚等采用通则型立法体例,欧盟等则采用专项型立法体例,后者做法应当优于前者;在阐述文法上,印度等采用问答式阐述文法,日本等则采用说明式阐述文法,两者各有优劣。中国企业竞争合规的政府指引应当选择规范性调整方式+美国的个别性调整方式并以专项型立法体例进行,指引文本的正文部分应当采用说明式阐述文法,附件部分应当采用问答式阐述文法。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6-102,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上海市"优青培养资助计划"项目(SZF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