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限于可操作性不强、灵活性不足及滞后性等内在缺陷,硬法难以有效规制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软法在可操作性、自律性、应时性和精确性等方面能满足数字平台反垄断的规范需求,可从完善软法制定程序,明确软法规范效力,推进软法与硬法有机衔接等方面,探寻和优化数字平台垄断的软法治理进路,形成软法与硬法优势互补、协同配合的规范体系,以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
石佑启
郑崴文
SHI You-qi;ZHENG Wei-wen
出处
《公共治理研究》
2022年第6期5-13,F0002,共10页
PUBLIC GOVERNA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公域治理中政府转型及法治回应研究》(编号:19BFX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