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它虽然契合了私法自治的需要,但却容易导致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不足。因此,法官在适用任意性规范时,需要多从保护不足的角度出发,对任意性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对保护不足的漏洞予以填补。当然,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不能无视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只有当私法自治到了名存实亡的边缘,才应有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适用。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30-41,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项目"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与保护程度研究"(项目号10YJC820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