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甘露案中再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开除甘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关键在于其认为考试中的剽窃、抄袭,社会影响不大,开除甘露是对立法原意的误解。然而,再审法官的判决理由,由于搞错了解释法律的对象——本来应该对作弊的法律进行解释(在抄袭与考试作弊的竞合关系中没有准确定性),把本来清晰的法律,解释得越来越不清楚。再审判决理由无视考试作弊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僵硬地把抄袭与科研著述、学位论文等的撰写联系起来进行了限缩解释。再审法官没有对甘露作弊行为准确定性,在法律解释中缺乏谋篇布局,简单的遣词造句,没有构造有说服力的可接受结论。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试图说明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是法律人必须重视的问题。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34-149,共16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