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民法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意义未得到应有重视,加之其性质定位不清晰,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不可避免,造成过度适用致使请求权基础规范隐退、应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以及作用方式不明确等问题。本文以案例为分析样本,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解释民法立法目的条款司法适用规则。在外部关系上,民法立法目的条款奠定民法的价值宗旨和机能目标,但它不属于民法规则或者民法基本原则,不能单独适用作为裁判依据,可以在对法律条文作目的解释时辅助控制解释方向,亦可作为裁判结果正当性论证之法律修辞。在内部关系上,民法立法目的条款蕴含着利益衡量,可以帮助法官界定拟解释条文所欲保护的利益,并确定利益保护的倾向。利用民法立法目的条款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当以拟适用具体法律条文为依据,以条文文义范围为边界,而且利益衡量结果不能与法秩序冲突。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4期314-329,共16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