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的国际法学界在定义"特别国际法"与"一般国际法"的概念时,存在着一种通说,认为条约就是特别国际法,而习惯国际法则是一般国际法。这种认识实际上并不准确,因为一般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别,不能等同视之。导致这种通说长期流行的原因,除了语词上的混淆以外,更重要的是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款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面对新的时代情势,我们需要提出一种比传统理论更加明确而合理的方式,作为认定一般国际法的标准,以期更好地回应当代国际社会的现实要求。在此意义上,对"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区分以及对"认识根据"的界定,都有助于厘清当代国际法学中"一般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建构依据。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65-175,共11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